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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业绩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反倾销案件主要业绩及典型案例: 

   

 1、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2年3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3年9月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03年9月9日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丁苯橡胶征收7%-38%(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2、代理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3年5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4年11月初终裁,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原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与《最终裁定》同时生效。中国海关于2004年11月30日开始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三氯甲烷征32% -96%(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签署价格承诺的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该案是我国反倾销实践中第一例签署并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案件。


 3、代理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3年11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5年5月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进口到中国境内的氯丁橡胶征收2%-151%(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4、代理国内三氯乙烯产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的进口三氯乙烯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4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5年7月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05年7月22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三氯乙烯征收3%-159%(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5、代理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12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6年6月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06年6月26日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美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环氧氯丙烷征收1%-71.5%(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6、代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2004年12月立案,2005年10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0%调整为50%;将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7%调整为41%;维持原终裁公告中确定的欧盟内其他公司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7、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应诉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提起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案期中复审申请。2004年12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5年12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同意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并根据复审结果将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5%;韩国出口商以“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出口的产品将适用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中的“其他韩国公司”税率,即27%。


 8、代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5年5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6年5月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06年5月22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4%-46.81%(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9、代理国内辛醇产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5年9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7年1月初裁,裁定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存在倾销,国内辛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鉴于倾销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决定自2007年1月3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的反倾销调查。


 10、代理国内丁醇产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日本的进口丁醇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05年10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7年3月初裁,裁定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日本的进口丁醇存在倾销,国内丁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鉴于倾销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决定自2007年3月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日本的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11、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应诉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提起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案期中复审申请。2005年12月立案,2006年8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将适用于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6.81%;适用于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02%。


 12、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应诉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提起的丁苯橡胶反倾销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2006年11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7年11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将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9%。


 13、代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2008年7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9年7月作出期中复审裁定,自2009年7月28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罗地亚公司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7%,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仍为46.81%。


 14、代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08年8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9年9月作出期终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五年。


 15、代理国内聚氯乙烯产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08年9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9年9月作出期终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五年。


 16、代理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提起反倾销日期终复审复审调查申请。2008年9月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09年9月作出期终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五年。


 17、代理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2009年8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决,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18、代理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09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0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期终复审裁决,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71号公告、2005年第53号公告和2007年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四年。


 19、代理国内水合肼产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0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1年6月17日商务部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为5年。


 20、代理国内三氯乙烯产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0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1年7月21日商务部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1年7月22日起,继续按照2005年第37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1、代理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对原产于日本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申请。2012年8月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 2013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了期中复审裁定,裁定自2013年7月26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9.9%调整为20.8%。


 22、代理国内四氯乙烯产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四氯乙烯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13年5月31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4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最终裁定,决定自2014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到中国境内的四氯乙烯产品征收27.6%-71.8%(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23、代理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14年8月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进口到中国境内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征收6.7%-34.6%(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24、代理国内聚氯乙烯(PVC)产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台湾的进口聚氯乙烯产品提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14年9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5年9月28日商务部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照调查机关2003年48号公告和2009年第69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3年。该案突破了国内反倾销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最长维持10年的惯例,是自国内开始反倾销调查实践以来第一起反倾销措施超过10年的案件。根据本案裁定,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PVC)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继续维持三年,达到13年。


 25、代理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产品提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16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7年5月9日商务部作出期终复审裁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氯丁橡胶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是本所代理的又一个反倾销措施突破十年,又继续维持5年的反倾销案件。此前,PVC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商务部调查机关裁定继续维持3年。因此,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最长期限将达到15年,PVC将达到13年。


 26、代理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申请。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2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 2018年2月27日商务部发布了期中复审裁定,裁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将原产于新加坡涉案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6.7%-14.5%调整为10.7%-30.6%;将泰国涉案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11.1%-18.4%调整为32.6%;将日本涉案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12.3%-34.6%调整为34.8%。


 27、代理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17年3月27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18年3月20日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产品征收15.9%-190.4%(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28、代理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17年8月3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8年8月10日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开始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产品征收23.1%-75.5%(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29、代理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17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8年11月8日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决定自2018年11月9日开始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丁腈橡胶产品征收12%-56.4%(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30、代理国内四氯乙烯产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四氯乙烯产品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2019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20年5月30日商务部作出期终复审裁定,自2020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四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31、代理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019年6月1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20年10月23日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决定自2020年10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12.5%-222.0%。


 32、代理国内聚氯乙烯(PVC)产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申请。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发布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2020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反补贴立案调查公告。目前该“双反”案件均在调查过程中。